申请条件

 

医学条件

1、经病理学(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原发性IV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或不能接受手术及根治性放疗的IIIa期或IIIb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及无法手术的恶性胸膜间皮瘤患者。
2、患者一般情况适合化疗。
3、治疗方案应在适应症范围内,即:一线化疗方案为力比泰®(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联合顺铂或力比泰®单药;维持/二线化疗方案为力比泰®单药。

 

 

其它条件

1、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患者;
2、本项目指定的低保患者或低收入患者。
3、患者自购使用的力比泰®(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必须是中国大陆包装的。

 

 

终止条件

1、根据RECIST(1.1版本)标准判断的影像学疾病进展或由项目医生判断患者不适合继续力比泰®(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用药;
2、患者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反应;
3、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力比泰®(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治疗;
4、患者未能坚持到项目医院接受项目医生的定期随访;
5、患者拒绝根据项目方案与规程接受医学条件审查的;
6、患者未能按期提供医学资料证明其肿瘤没有进展;
7、患者死亡;
8、患者提供不实、虚假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9、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他人;
10、由于不可抗力等造成项目被迫中止;
11、已过本项目申请截止时间,或者未到申请截止时间但援助药品已经使用完毕;
12、患者入组援助项目后停止用药6个月后即视为自动出组;